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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破产重整之我见

2015-12-05     来源:生态法律群微活动

广义破产重整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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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律群微活动第一期

分享嘉宾:娄允律师,蓝鹏合伙人,娄允律师家学深厚,其高祖娄春藩是载入《清史稿》的“刑名师爷”,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时委以重任,李鸿章后又接连辅佐王文韶、荣禄、袁世凯、扬士骧、端方、陈夔龙等晚清重臣,曾是沈家本变法修律的重要顾问(以上内容整理自《清史稿》),在娄春藩诸多嫡传子嗣中,娄允律师是唯一继承祖业的法律人。

主持人:胡梦莹:律师,知识产权顾问。 

参与者:【生态法律群】微信群(500人)

2个群直播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星期四20:30-21:30

 

 

主持人:

各位生态律师群的群友,大家晚上好,我是今天活动的主持人。本次微分享活动是我们法律群的第一次线上活动。活动将在稍后8点半准时开始。活动开始前,请允许我为大家简要介绍法律群。

本群由生态群创始人张楚教授创建,由运营知产生态微信群的管理团队负责。目前我们的法律群共有基础群3个、专业群3个,覆盖海内外近2500位专业人员!我们的活动将在两个基础群同步直播。

线上直播活动是知产生态微信群联络群友的重要形式,也是知产生态群最为特色的活动。我们的法律群也将延续生态群的传统,坚持定期推出高品质的互动活动,为各位群友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在活动开始后,禁止发送语音、文字、图片以及表情等影响活动连贯性的行为,辛苦各位群友配合。我们的活动共设置两个环节,分别为嘉宾分享以及群友互动。各位群友可在分享环节后提出问题与嘉宾进行互动。

本次微分享的主题为“广义破产重组之我见”,分享嘉宾是来自蓝鹏事务所的合伙人娄允律师,娄允律师家学深厚,其高祖娄春藩是载入《清史稿》的“刑名师爷”,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时对其委以重任,李鸿章后又接连辅佐王文韶、荣禄、袁世凯、等晚清重臣,曾是沈家本变法修律的重要顾问,在娄春藩诸多嫡传子嗣中,娄允律师是唯一继承祖业的法律人。

娄允律师将从本次微分享的主题“广义破产重组”出发,结合他本人实际做过的案例,与各位群友进行交流。娄允先生曾就破产重组这一话题发表多篇文章,其中“关于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的思考”一文曾被译为韩文在韩国发表。

下面让我们有请娄允律师。

 

分享环节

娄:

大家好!我很紧张,因为咱们这个群都是同行和各位专家,学生娄允今天受好友邀请,在这里讲解,首先简要介绍自己,介绍自己也是受我国的文化影响,并非是炫耀自己祖宗的显耀。我们国家经过动荡和解放和发展,一些传承被割裂,每个人身上都寻找一下能够传承的符号,所以我不太像别的律师一样喜欢介绍自己的专业,而是喜欢介绍自己的家世。其实自己的执业领域早期专注于破产,早期(奥运期间)曾在唐山一家律所做破产方面,奥运会导致唐山的钢铁产业面临形式性垮塌,直到现在成为实质性垮塌,当时,一些的钢铁企业受政策的影响,资金量断裂破产,今天就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当时的案件特点是重资产、重债权,牵涉职工安置,覆盖面比较广。后来到北京后,是朝着“通才”的律师方向发展,收美国律师发展的影响,我的观点是律师的发展的通才到专才再到管理者。我本人却是跨越了专才这一步,直接到了管理者。我们国家的 NGO组织规定的包括社团、协会、基金会三类,我们团队对NGO组织的操作和管理很有经验,和商会和基金会都有联系和合作,它不同于一般的基金组织。大家关注的反腐带来的高端的刑事辩护,我们最近几年也参与了几个,接下来可以和大家多多交流。

 

俗话说:好戏不演头三场,生态法律群第一期,我将给大家带来曾研究三年的破产案例,我提取了一个概念名字叫:破产重整之我见。说到破产重整,这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它是在2006年8月27日的《企业破产法》引入该制度,发展至今还未到十年,而且这部法律也是相对粗糙,这里不得不说商法领域,在大学和研究生期间,我非常喜欢学习物权法和传统的民法,我是硕士论文是专注于婚姻法,我对婚姻法里的财产分割是有独到的见解的,我当时的的导师也是婚姻法的大家,大家喜欢传统民法因为它的理论足够丰满,能够使人产生兴趣。商法领域包括破产法自己一直都没学懂,从大学阶段到研究所阶段好多老师似乎都教不好商法,就像新三板,没做过相关领域的老师是讲不清楚的,讲明白没做过的人也是听不懂的。商法是重程序和操作的,讲程序就比较枯燥了,所以说破产重整是什么我们依然在探讨,从百度百科的对破产重整的定义是: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这个概念很枯燥,到底是重整,怎么才能实现重整大家就提出疑问了。群里肯定有很多参与过破产重整并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我也只参与了一些企业的破产重整,它是最早出现在美国破产法里,英国也有所体现,大陆法系中破产法是比较薄弱的,不光是中国,也包括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家都不如美国的破产法全面,原因是美国是个“为商而生”的国家,鼓励企业的生,也考虑企业的死,所以破产制度非常完善,被借鉴到中国之后,06年的破产法无法涵盖重整这一概念和重整该如何操作,那么在我们的案例里,曾经就出现过重整,当时我们的破产管理人,未敢把案例视为重整,因为考虑到里面的有些问题涉及到法律的边缘,最后还是把它看成了一种清算。其实,我觉得这个案例有点可惜,它有成功的可能,只是原来的股东、投资人涉嫌了重大的经济犯罪(关联交易),导致权利人团队无法运营整个企业,企业就发生了易主,一旦易主,就不能叫做重整了,只能叫复活了,复活就是在不影响企业原来架构的情况下,使企业复苏,也可以置换股东,也没有严格的限制股东可以置换到何种的程度,但是这个企业没有置换原来的股东,走了清算的道路后,被另一家企业接盘,在这个过程中更像是我所说的广义的重整,那么我就介绍一下,这家钢铁公司在09年的5月份去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当年我所在的律所担当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进驻以后发现这家公司拥有的资产43.42亿,债务受理达到50亿以上,属于严重的资不抵债。企业拥有员工三千多人,拖欠工资三千万以上,该企业已经彻底“死亡”,货款和工人工资都无法支付,一个钢铁企业占地大概在七百亩左右,有可能集合整个村的人来工作,而且钢铁企业可怕的是,这个企业没钱付电费,就停电,停电导致该企业无法生产,一个如此规模的企业顷刻间死亡也是很轰动的一件室,破产管理人在进驻的时候感觉到非常麻烦,当年我主导的资产清点上高炉,下铁塔带着安全帽,就搞了两个月,职工债权的安置也搞了两个月,而且,回过头看,职工安置也是包含了一些政府行为的,我查阅资料和对外交流的时候发现,目前发达国家没有职工债权优先的概念,而在我们国家职工债权是超级优先权,虽然在法律上低于有抵押的债权,在实际操作上是超过其他一切债权,因为我国的政策是“稳定压倒一切”,拖欠工资在地方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影响,难以估量其影响,只能政府出面来解决。职工债权解决后,剩下还有500多位债权人涉及50多亿的债权来处理,不重整已经完全无法度过了,破产管理人的工资都是想办法借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破产管理人就开会,发现这个企业还有优势:七百亩的厂房,三座优质高炉,良好和完整的钢铁生产线,若不复活一文不值,站在债权人利益考虑,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当时的钢铁是暂时性低迷,于是就想办法找到人接盘,这个时候如何处置债权人资产就成了问题,出售,没有开债权人会议也非常困难,500多位债权人无法聚到一起,即使能聚到一起也不可能形成一致意见,由于钢铁产业的企业链条很长,所以债权人五花八门,甚至包括个体户,把这五百个利害关系人参与和同意是不肯能,于是我们就查阅了破产法,其中有一条,用现在的法律概念来看就是:破产重整的强制许可,我们国家法院有强大职权,它可以赋予一家企业强制破产重整,也就是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1]“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规定的第六项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那么要启动破产重整,我们就要想办法使用强制许可这一条,因为债权人无法通过一致意见。我们的法律过多的效仿英美有一些不现实的地方,英美的法律资源丰富,人口少,那么时间允许欧美国家把程序走完,而我们的国家的情况的,当你面对一个破产企业,不可能等着债权人开会通过一致意见。做过实体企业破产重整的律师应该会有同感。当时破产法刚实施一两年,还有一些案例可参考,但是当时那么大规模的破产几乎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供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摸索,结果有些企业就主动找上门,看准了这家企业的资源,希望接盘,这个时候接盘也不现实,此时接盘为管理人擅自处置资产,因此我们就边破边租,把租赁纳入重整草案,请求法院批准这个重整草案,批准后就把该企业整体打包以一个比较好的价格租给了另一家钢铁企业,另外一家钢铁企业,要想利用这个破产企业的资源,限定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只能用来炼钢,可以恢复性重建,这些条件作为原则进行租赁,租金收益逐步的积累以后,我们发现可偿还债权达到一定比例,就这样这家企业经过一年多的整改收租以后,就让这家企业复活了。此时,我们就和新进入的股东和原来的股东进行了磋商,如果原股东能够继续注资想办法把企业实质收回,我们就算完成了重整。相当于企业没有变化。但是,原来的投资人无力继续投资,还是想走清算程序,这样也有钱还债权人,也能支付管理人钱了,最后,我们就召开了几次偿债的会议,目前来看偿债的比例还是很高的,而且债权人也通过了企业整体高价值的整体出售,出售后用于偿还债务。这个破差案例我参与了两年,该案例前后总共持续了五年。做破产真的不挣钱,但是做破产给了我很多启示:第一,就像去管理一个企业一样,而且是要死的企业,这个时候能体现你的张力,我那个时候就不太像一个律师,而是像一个管理者参与企业的运营、复苏的谈判,这个过程还是很锻炼人的。

 

我为什么叫它广义的破产重整,就是重点在于“整”怎么整好,怎么整,不用太花哨,只需守住法律是底线,针对未来个人破产,自然人破产,中国还没有相关的制度,但是自然人破产在发达国家其实是很重要的业务,律师业务就是个事,无论大事小事,律师就是要解决这些事,能把问题解决就是大师,就是大家。对于这个案子,其实会有一些灰色地带:第一,对于资产的出租,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严格意义上属于处置资产,处置资产要进过债权人同意的,我们没有通过,但是为我们保驾护航的是债权人能够接受,当债权人的资产由100万变成0而经过复活能变成20万,偿债比例达到20%,管理人已经很牛了。这个案件让我感觉完美的是:它安置了众多的职工,保证了广大债权人的部分债权,也使得破产管理人敢于先行,提出来边破边租的破产方案,才使得这个破产能够顺利进行。今天回顾当时的破产方案,没有太多的专业词语言,就是让法院、债权人、关系人看得懂的一篇如何让企业走向正轨,使企业一步步复活的朴实的方案,不漂亮但是很可行,但是对于破产案件有时候也要看运气,若是放到今天,估计就不那么好运了。所以执业也总有运气的成分。

 

最后,对律师执业的几点感想:第一、不要把律师看作一个高大上的职业,当然我们的内心是高高在上的,我们是受人尊重的法律人,但是实质上我们就是去帮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赚取报酬的行业,不同行的律师没必要相互瞧不起,大家没有高低贵贱,即使相对收入较高,也不是绝对,我认识一位做劳动仲裁的一年收入也2000万左右,多数上市的也不一定有这么个收入。个人破产出现以后,也是很好的业务,就像现在我的团队最挣钱的是婚姻律师,做新三板的也不一定能做得过做离婚的。第二、法律人应该不能在一起只谈挣钱,也应该有些别的追求,希望我们的生态群就是这么一个讨论专业和正能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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