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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专利宣告无效 能否要回已付费用?

2012-06-08     来源:辽宁法制报

    手机号为136××××0412的本溪何先生问:两年前,我公司与某高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该高科技公司每年支付15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该高科技公司将其刚开发出的一项发明专利的使用权授予我公司,并在我公司使用期间不得再许可其它公司使用,合同期限为五年。然而,今年初,该项专利因他人提出异议,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导致我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我公司认为既然专利无效,该公司就不应收取我们的使用费,因此要求他们退回我公司已向其支付的300万元的使用费,但他们拒绝退还。该公司负责人说,前两年的合同已经履行且我公司也从中获益,因此他们有权利不退使用费。请问,我公司能向这家高科技公司要回已支付的300万元使用费吗?

  答:一般情况下,你公司不能要回已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除非你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与你公司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相关法条: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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