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数字经济保护新规则
2022-06-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深圳中院出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 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虚拟现实应用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妥善处理涉5G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准确判断短视频、体育赛事转播、表情包、字体、延时摄影等数字化成果的作品属性;探索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保护规则……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介绍,《意见》共30条,是国内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梳理,重点关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应用的关系,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伦理的协调发展等。 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数字经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蒋筱熙表示,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首先,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科技成果以及数字产业形成的文化成果和商业标识,需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加以保护。其次,数字经济形成的新型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制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再次,面对资本无序扩张和一些平台经济野蛮生长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导和规范。最后,数字经济引发的新问题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司法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令救济、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 “如今,深圳数字经济规模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数字经济已成为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护航。深圳中院在全面总结梳理与数字经济有关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提出30项具体措施,宗旨是服务大局,护航数字经济发展。”蒋筱熙表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目前,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并不明确。《意见》结合数字经济产业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框架,针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归纳出四个部分的内容。 蒋筱熙介绍,一是从权利的角度,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兴数字技术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司法实践中较受关注的发明创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数字作品等提出加强保护意见;二是从行为的角度,规制数字经济经营主体的行为,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获取和利用、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刷量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协同治理网络黑灰产;三是针对资本无序扩张和一些平台经济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加强反垄断、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倡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遵循科技伦理和商业道德,依法制止平台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控制热搜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及垄断行为;四是针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一些法律尚未明确、实践中观点不一的前沿问题,如人工智能生成物、虚拟现实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等,提出加强司法研究的意见。 “接下来,法院将聚焦‘双区’建设和‘双改’示范,进一步深入研究深圳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和新兴领域的突出问题,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蒋筱熙表示。(记者:姜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吴汉东 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际上是依托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创新,通过对创新和知识要素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 对此,有必要强调四个基本认知。一是平等保护,对创新主体不分中外国籍,不分公司性质,不分大小类型,一律给予同等保护。二是全面保护,以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目标,形成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三是分类保护,着力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四是严格保护,数字经济的保护关乎合理市场秩序的形成,采取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必须考量它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深圳中院以创新思维保护知识创新,推出重大改革举措,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持续提升。此次出台的上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保护、平等保护等基本原则,细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对于深圳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数字先锋城市,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易继明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 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化应用场景丰富,我们可以先行一步,率先建立起全球性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字时代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当前,我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相对滞后,新技术及其应用所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亟待及时研究与应对。 深圳中院出台实施上述《意见》,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先行者。《意见》响应及时,提出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兴数字技术创新成果和数字文化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依法获取和有效利用等数字经济主体行为作出引导;提出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等前沿问题的探索研究,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及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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