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司法指引,助力影视衍生品产业发展

2020-04-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日前,朝阳法院召开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提供司法指引,助力影视衍生品产业发展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5年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判决审结的80件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凸显的相关法律及行业问题进行通报。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迅猛发展,影视衍生品开发及运营产业随之蓬勃兴起,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从朝阳法院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在判决审结的80件案件中,涉电影衍生品案件占比14%,涉电视剧及网剧衍生品案件占比86%。涉案案由方面,权属、侵权纠纷占比85%,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0%,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2.5%。涉案影视元素方面,角色形象作为影视作品的重要元素,衍生品开发数量居于首位,与此相关的案件数量占比则高达68%。

  蓬勃发展的影视衍生品行业与调研样本的80件案件形成了鲜明反差,对此,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表示:“影视衍生品产业在我国尚属产业起步阶段,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能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影视行业在影视衍生品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不同的生命周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产业布局意识不强

  影视行业的前期开发多关注于影视作品本身,涉影视衍生品的开发则多发生于影视作品播出中或播出后,缺少先期的整体布局和规划,没有针对不同的商品开发领域进行有的放矢的开发布局。

  对此,法院建议,影视行业从业者要有衍生品布局意识。一是要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待开发的衍生品商品类型,衍生品所开发的领域应当丰富多元,不仅局限于小商品领域,还要探寻有潜在开发前景的领域;二是要结合待开发的衍生品商品特点,进行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布局,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

  授权客体约定不明

  由于影视作品可开发元素丰富,叠加知识产权多元权利客体,使得涉影视衍生品类型多样,导致在交易合同难以对授权客体进行明确约定。罗曼法官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授权客体约定不明、衍生品权属约定不清等情况。例如,大量影视衍生品授权合同直接将服装、配饰、道具等影视元素列为授权客体,但依据著作法相关解释,服装、配饰、道具等实物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所明确的保护对象。此外,影视行业创作环节复杂,不同影视元素的权利主体相对分散,如授权合同中未对作品权属进行明确,则可能对后续合同履行带来隐患。

  对此,法院建议,合同双方对于涉影视行业衍生品开发的合同中涉及的被授权客体、权属取得证明等关键性条款进行更为细致明确的约定。就授权客体而言,合同双方要进一步提高影视元素法律属性辨别能力,区别不同权利类型,对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不同范畴,对授权客体的内容和范围予以明确;就权属证明而言,则可在合同中附以必要的权利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维权能力尚显不足

  从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涉影视衍生品企业普遍存在维权手段单一的问题。罗曼指出,从取证方式看,权利人往往采用传统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周期长、成本高,难以有效应对数字时代背景下侵权行为高速传播的现象。从维权途径看,权利人多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诉讼固有的程序周期难以实现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的迫切目的。

  就此,法院建议,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时间戳等电子取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利用好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保全制度,第一时间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

  法官支招: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巫霁建议,权利人可通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当事人遭受损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诉讼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影视衍生品权利人可向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针对我国影视衍生品市场盗版成本低、收益空间高、时效性强、维权成本高的特点,诉前行为保全可及时有效避免盗版衍生品的大范围传播,切实维护影视衍生品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孙芳华 通讯员:谭雅文 谢雨佳 图: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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