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案再审开庭(专利检索,专利查询,专利搜索)
2016-05-27 来源: 国内最大的永久免费专利检索网站--润桐专利检索(www.rainpat.com)分析导语:非诚勿扰案再审,剧情反转。
近日,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剧情再度反转,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次反转开始于今年1月初,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均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再审案件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进入再审程序。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从裁定书看,法院最终支持江苏卫视和珍爱网的请求,裁定提审该案。
这样的裁定让当事双方一家欢喜一家忧,一个名叫“孟非全球后援团”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孟小发的生活(即孟非)。 16 而“非诚勿扰”商标拥有者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团队,从2016年3月9日起就对江苏卫视和珍爱网申请再审提出异议,并连续发表《“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一)——“非诚勿扰”栏目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二)——江苏电视台涉案服务是否为婚介交友》《“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三)——涉案标识是否近似?是否构成混淆及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三篇文章阐明立场。即将在本文文末出现的《“非诚勿扰”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一文中,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即表示“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而江苏电视台目前一直借‘申请再审’来混淆视听,处于公然抗拒生效判决书之状况。我们恳请及时驳回其无理申请!”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繁体的“非诚勿扰”文字商标,并于当年9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
2010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
2012年,金阿欢将江苏卫视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当时,江苏卫视方面辩称:“《非诚勿扰》栏目,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同时,江苏卫视也提到:“非诚勿扰的LOGO跟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明显不同。”引发一段媒体跟进后,金阿欢撤回起诉,转而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以“《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为由,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表示,在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而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于是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判决生效后,节目起初并没有更改名称,这引起各方的不满和斥责。最后事件以节目名称改为《缘来非诚勿扰》告一段落,但江苏卫视表示会申请再审,如今这一动作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终审判决后,金阿欢状告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获得成功被视作“蚂蚁撼动大树”的典型案例,但现在看来情况或许有变。也许您已经看过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那么文章最后就看看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团队对江苏卫视、珍爱网请求再审的态度吧。(高云翔)
附:
“非诚勿扰”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
江苏电视台及珍爱网还在合议庭归纳的焦点之外,提出了其他问题,我们择要回应如下:
(一)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电视台所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项、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但其提供的材料及理由根本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故其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珍爱网的申请理由同样不成立,故均应依法予以驳回。
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阶段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有悖于《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的明确规定。并且该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第二百条第(一)项之情形。
江苏电视台提供的33项证据中,认为其中有32项所谓的新证据,而这些证据根本就不是新发生的,也不是新发现的,根据证据规则,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江苏电视台仍要求法院接受的理由是:利益重大!
请问:江苏电视台利益重大,就能藐视法律规定拒不举证?就能随意推翻生效判决,浪费司法资源?司法尊严何在?江苏电视台利益再大,能大过法律秩序稳定的重要性?
(二)江苏电视台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其观点前后矛盾:诉讼前声称“非诚勿扰”是一档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提供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
但在一审二审中,居然连婚恋节目都不承认,如今虽不得不承认是婚恋节目但却又否认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
2、对于一审判决认定节目商标与金阿欢的商标相同,并且属于商标性使用这二个结论,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在二审中均无异议。如今江苏电视台又对其原已确认的商标性使用观点反悔!还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3、仅仅字体不同,简体字与繁体字,商标法意义上,是归类为相同商标的。此前,江苏电视台针对我方简体字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容易与其“非诚勿扰”节目名称造成混淆误认,商标局为此也支持了异议意见。在本案中,却又认为其节目名称与我方(繁体字)商标不容易造成混淆。
(三)江苏电视台是否真实得到华谊兄弟的第41类授权一事疑点众多,不宜采信。
1、一审二审声称得到了华谊兄弟第41类授权,但持续三年的诉讼中,一直拿不出协议。
2、在2016年1月8日申请再审时,江苏电视台提供的华谊商标授权证据是华谊兄弟公司的两个41类商标,却仍然拿不出“许可协议”。
如今,补充的所谓“许可协议”记载的商标却又不是两个41类了,而是一个41类,又冒出来了一个38类。
3、拿出的协议时间也是与付款时间明显不符。
第一份协议:2010年1月15日内,必须支付30万元,实际支付0元;第二份协议:2011年2月6日前,必须再支付三年期90万元,累计应当支付120万,实际0元(于2011年12月1日才支付30万元)。
而且,即便许可协议是真实的,也仅仅涉及其在第41类侵权与否的问题,并不影响对其侵犯我方第4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
(四)江苏电视台所谓“其他电视节目名称不注册都构成侵权”的推理,完全是在混淆不同的案情。
江苏电视台及珍爱网列举了一些节目名称如“舌尖上的中国”、“今日说法”为例,试图说明,如果这些节目名称没有申请商标注册,是不是就构成商标侵权?以此为例来质疑二审判决。同时庭审中,还以“功夫熊猫”、“如果爱”(此前还提及“星光大道”)案件,来支持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的观点。同时,居然还罕见到听证开庭时,在庭上大讲国外的电影故事来支持己方观点,真是到了山穷水尽之地!
我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其他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严格遵循商标法来具体进行分析,而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列举的“舌尖上的中国”等例证,与本案完全没有可比性。“舌尖上的中国”提供的仅仅是中国饮食文化的介绍,不提供任何实际的饮食服务。
而其列举的“今日说法”,本就是注册商标,申请再审人应当认真地查询一下公开资料。“今日说法”由中央电视台2003年5月7日在的42类“法律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在41类、38、35类均申请了商标注册。
“如果爱”,是否为描述性使用,出于对司法机关的尊重,我们不便发表评述。但是至少可以说的是,这是其他法院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并且“如果爱”没有提供真实的婚恋交友服务,与本案没有可比性。
“功夫熊猫”案件,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是因为电影中,功夫熊猫是其中的“主人公”、整个电影就是围绕这个人物展开的。电影取名“功夫熊猫”是特指电影主要内容,点名主题。这属于最典型的描述性使用。这与本案更无可比性。
“星光大道”案,尽管原告败诉,但该判决并没有否定节目名称可以是商标性使用,只是因为具体使用的情形不同、不同类别的使用而已。该判决恰恰说明,节目名称在并非描述性使用的情形下,往往是可以构成商标性使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电视栏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判例,早有先例。
【“周末喜相逢”商标案】——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中央电视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告中央电视台败诉,被认定为侵权,并判令停用“周末喜相逢”商标(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节引: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诉讼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是本案诉争的“周末喜相逢”的注册商标权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故被告对该商标权提出的争议申请,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而且,现行相关规定中,并无将商标争议申请的提出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案中止审理的规定,故对被告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认自己从未使用过该商标,但这并不能作为被告不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
本案中,原告申请“周末喜相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被告使用“周末喜相逢”的时间,而获准授权的时间晚于被告使用“周末喜相逢”的时间。……被告将“周末喜相逢”作为其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进行突出性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收看电视的观众将“周末喜相逢”商标误以为是被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与原告“周末喜相逢”相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产品类别即“电视节目制作”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名称性、叙述性等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提供的电视服务,为婚恋交友服务,构成“双相同”,无须进行混淆比较。即使比较混淆,反向混淆、关联混淆及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均明显存在。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标识不具有任何的正当性。珍爱网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江苏电视台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其他电视节目名称不注册都构成侵权”的推理,完全是在混淆不同的案情。认定电视栏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判例,也不乏先例。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电视台利益再大、势力再大,也不应当大过法律秩序的维护的重要性!金阿欢小人物一个,再小,其正当利益依法也应得到保护。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而江苏电视台目前一直借“申请再审”来混淆视听,处于公然抗拒生效判决书之状况。我们恳请及时驳回其无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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