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议题:农作物品种审定名称为通用名称吗?
2015-11-21 来源: 星韵律所杭州陈国江:请教,农作物品种审定名称为通用名称吗?与商标法的通用名称是否为同一含义?
众成知产lawyercheng:药品名称,农作物名称是行政审批权利介入后产生的权利,不一定构成通用名称,二者不等同。
星韵律所杭州陈国江:@众成知产lawyercheng ,但 7、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是否可以认为法定通用名称?
众成知产lawyercheng:《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通用名称”实际上是农作物品种的专用名称,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属性,而《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任何知识产权属性,属公知共用的产品名称,也就是说此“通用名称”非彼“通用名称”。 但目前因为法律保护交叉问题,建议审定品种权同时申请商标保护为妥。 文章来源:知产生态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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