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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家应该看完的9个问题

2015-05-1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前普遍反映我国专利保护不够,此次修改专利法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答案请从以下有关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9个问答中寻找。有了立法保障,发明家们,放心大胆地搞创新吧。

       1.此次专利法全面修改的背景是什么?这次公开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3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之间是什么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和进步。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此后,专利法的修改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2013年1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3-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对该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之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新的形势下,专利工作面临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

 

因此,为了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指出的我国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这次从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第四次全面修改。

 

2.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五大部分,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第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第二,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第三,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第五,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

 

3.随着我国创新水平的提高、技术的快速发展,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需求日益增多,在这方面此次修改有什么考虑?

 

此次修改充分考虑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设计能力不断提高,童车等领域的设计已具有国际水平。随着产品设计更趋精细化,局部设计创新逐渐成为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表现方式,许多国家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创新很容易被人通过简单拼凑、替换等方式加以模仿,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不利于激励我国设计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满足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顺应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对产品局部做出的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二是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和畜禽饲养业的快速发展,这两个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高。2014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大力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产业界对于水产、畜禽等养殖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日益增强。实践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将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全部或者部分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欧洲则是在审查中采取了逐步宽松的态度。为激励动物养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顺应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趋势,对涉及养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4.目前普遍反映我国专利保护不够,此次修改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目前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确实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修改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增加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第二,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就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对于因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或者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理或者处理。

 

第三,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第四,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设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和罚款等执法手段。

 

第五,就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5.目前我国专利转化和运用率不高,如何从专利立法层面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实施和运用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等问题。2014年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专利许可转让不够活跃,市场化水平较低,在上市、并购、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中,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专利法修改专门设立“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从多个方面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首先,明确要求“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从立法层面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明确为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其次,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第三,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第四,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第五,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被质押的专利权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物;出质人不另行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该被质押的专利权。

 

6.此次修改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此次修改进一步强调了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加强专利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为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必要在专利法中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推动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方面的职责。因此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陆续建设开通了多个服务系统,提供专利信息的在线检索查询。但社会各方对专利信息公共服务需求仍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希望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的批量下载。专利信息基础数据是专利实施和运用的基础性保障,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利用将会进一步促进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因此,为更好落实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的职责,推进政务公开,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的职责。

 

草案第七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在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专利行政部门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创新主体对专利信息服务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须由市场化服务机构提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营造、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基础数据等方式,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二是鼓励和规范专利运营活动。专利运营活动的具体模式包括专利的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涵盖价值评估、交易经纪以及专利分析服务。《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全国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为此,各级专利行政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鼓励和规范专利运营活动,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7.什么是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为什么要在此次专利法修改中专门设立这样的制度?

 

草案第七十九-八十一条(新增X6-X8条)规定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即专利权人按照意愿,可以提出当然许可的声明,表明许可意向并作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

 

据调查目前我国专利运用效果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专利供需信息不对称等。一些专利权人由于费用问题,无力参加展会或通过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专利。为此,有必要构建市场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建立专利许可需求信息披露机制。

 

当然许可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声明当然许可相当于给专利打上一个开放使用的标签,在专利登记簿中与专利所包含的其它信息一同传播,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传播和运用;二是需求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可以降低许可谈判难度,大幅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意愿,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使用专利;三是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既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或推广应用平台,也可以有效降低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最大的不同在于,当然许可的承诺方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方的许可请求。

 

8.什么是标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什么要在此次专利法修改中专门设立这样的制度?

 

妥善处理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维护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合理努力披露自己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为了防止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中,在标准实施后又通过专利“挟持”标准实施者,损害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利益,专利法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国内外的法律实践,草案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即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起诉标准实施者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但默示许可不等于免费许可,专利权人仍有权要求标准实施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不能由专利权人单方决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能否解释一下此次修改为什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专门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实践中,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每年收到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规定。由于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准确把握其应尽义务,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为此,建议遵循《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删除”基本规则,在专利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为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建立快速、便捷的网络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草案建议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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