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处罚新规

2015-04-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自今年8月1日起,经营者不得再有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实则是为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便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将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自去年6月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4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专利滥用或成反垄断执法重点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

  今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对高通处以人民币60.88亿元罚款,此次处罚也成为迄今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一笔罚单。而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已经集中扣响了反垄断扳机,液晶面板、白酒、奶粉等行业也纷纷“中枪”,知名汽车巨头成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粗略统计,去年一年发改委开出的反垄断罚单就达18亿元,创下历史记录。

  据媒体报道,中国反垄断机构在汽车、白酒等行业进行多轮轰轰烈烈的执法后,将下一阶段的关注重点确定为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对此,近期履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不同的国家以及国家的不同时期都会有不同的选择,我国目前需要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

  据了解,医药、汽车后市场、农业机械等产业是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高发的重灾区,对这些行业实施更强势的反垄断执法将是未来的趋势。

  实际上,在专利滥用方面,近期已经有人向执法机关反映关于一些专利药定价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不得利用专利联营滥用支配地位

  国家工商总局此番出台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全文共19条。

   《规定》明确了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做了细化规定。

   《规定》同时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出规定。

   其中,在专利联营方面,《规定》明确,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规定》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二)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规定》对“专利联营”的概念予以明确,即: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形式可以是为此目的成立的专门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联营成员或者某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最高可罚上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罚则。按照《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将立足职责,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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